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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


2023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宣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断、实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清静生产法》等执法、行政规则,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断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装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断尚有划定的,适用其划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清静生产事情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按期举行清静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职员未凭证划定经专门的清静作业培训并取得响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认真人、清静生产管理职员未凭证划定经审核及格的。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聚会室、运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易服室(含澡堂)等6类职员群集场合,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时代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走漏和喷溅影响规模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保存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心罐漏钢坑(槽)、中心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收支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时代炉顶事情压力设定值凌驾设计文件划定的最高事情压力,或者炉顶事情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凌驾装备设计压力值的;

(六)煤气生产、接纳净化、加压混淆、贮存、使用设施周围的聚会室、运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易服室等6类职员群集场合,以及可能爆发煤气走漏、积累的场合和部位未设置牢靠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合的;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装置阻遏装置的;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统一煤气管道阻遏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差别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差别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聚会室、运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易服室(含澡堂)等6类职员群集场合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时代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走漏、喷溅影响规模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保存非生产性积水的;

(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迫排放和应急贮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牢靠式熔炼炉除外);

(四)接纳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收支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迫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辖档酮锁的;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派流槽)入口毗连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牢靠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牢靠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迫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派流槽)入口毗连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派流槽)入口毗连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迫排放阀联锁的;

(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派流槽)入口毗连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派流槽)入口毗连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按期检查、替换制度的;

(十一)可能爆发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走漏、积累的场合和部位未设置牢靠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合,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合和部位接纳一律效果的检测步伐的;

(十二)使用煤气(自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迫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统一煤气管道阻遏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差别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差别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牢靠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计划中避免高处坠落、坍塌等清静步伐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质料筒型储库未设置牢靠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透风装置联锁的;

(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剖析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装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接纳隔离步伐,或者未落实避免高处坠落、坍塌等清静步伐的;

(五)接纳预混燃烧方法的燃气窑炉(热爆发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迫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六)制氢站、氮氢掩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合未设置牢靠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装备失效的;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装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掩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聚会室、运动室、休息室、易服室、交接班室等5类职员群集场合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迫排放和应急贮存设施的;

(三)生产时代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走漏、喷溅影响规模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保存积水的;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收支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运送控制辖档酮锁的;

(五)使用煤气(自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迫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掩护系统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洗濯装备设施、工装用具、地面时,未接纳避免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累步伐的;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牢靠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透风设施的。

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食物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装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合和酒库未设置牢靠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透风设施联锁的;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接纳预混燃烧方法的燃气窑炉(热爆发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迫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掩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牢靠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透风设施的;

(七)锂离子电池贮存客栈未对故障电池接纳有用物理隔离步伐的。

第九条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职员群集场合离隔或者单独设置的;

(二)包管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淆贮存,或者包管粉贮存场合未接纳防水防潮步伐的。

第十条  烟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熏蒸作业场合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职员所有撤离熏蒸作业场合的;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合未设置牢靠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透风设施联锁的。

第十一条  保存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合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合内设有员工宿舍、聚会室、办公室、休息室等职员群集场合的;

(二)差别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差别建(构)筑物、差别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接纳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步伐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接纳正压除尘方法,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接纳正压吹送粉尘时,未接纳火花探测消除等提防点燃源步伐的;

(五)除尘系统接纳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接纳干式巷道式修建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合电气装备不切合防爆要求的;

(八)破损、研磨、造粒等易爆发气械点燃源的工艺装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毗连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网络、堆放、贮存场合未接纳透风等避免氢气积累步伐,或者干式网络、堆放、贮存场合未接纳防水、防潮步伐的;

(十)未落实粉尘整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十二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包装、支解、产品整理场合的空调系统接纳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职员数目凌驾9人的。

第十三条  保存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危害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举行辨识、建设清静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显着的清静警示标记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透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职员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清静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装备、装置,应当包管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清静事故隐患判断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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